(2016)闽0121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州三顺石料有限公司与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三顺石料有限公司,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4073号申请人:福州三顺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吴诗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步云、杨冰,福州三顺石料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林源。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三顺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州三顺石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24872.42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位于闽侯县竹岐乡山兜工业区的土地(证号:XX××XX)、位于竹岐乡榕东村的土地(证号:XX××XX)、位于竹岐乡山兜工业区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位于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文山里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三顺石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24872.42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闽侯县竹岐乡山兜工业区的土地(证号:XX××XX)、位于竹岐乡榕东村的土地(证号:XX××XX)、位于竹岐乡山兜工业区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位于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文山里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捷审 判 员 黄白永代理审判员 陆毓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