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9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季茂俊与鄢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茂俊,鄢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9717号原告季茂俊。被告鄢禄。原告季茂俊诉被告鄢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6年10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茂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茂俊诉称:2015年10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分期还款,如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视为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借款,然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鄢禄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为期12个月;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按等额本息的方式分期向原告归还本息,分期期间为12期,每期还款金额为984元,每月的7日之前归还当月本息;原告对被告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条、转账凭证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还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此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逾期利息为借款利率上浮50%,该利率已高于24%的年利率,现原告要求被告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鄢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茂俊借款10,000元;二、被告鄢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茂俊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鄢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傅月琴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