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永仁与宁夏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仁,宁夏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永仁,男,1988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陈宗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正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