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婉秋与被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第六村民小组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婉秋,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陈婉秋,女,1989年12月15日出,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负责人:陈天润,系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婉秋已经受偿12229.8元;另外,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第六村民小组所有的址在址在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的仓库一处(上、下两层),但因该仓库未进行产权登记、四至不清,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赖丽娜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