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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与被告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651号原告:邹某,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振明,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书香苑。法定代表人:吕新龙,经理。被告:张某,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邹某与被告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标的额为340万元,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振民审 判 员  高文斌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瑞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