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与被告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651号原告:邹某,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振明,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书香苑。法定代表人:吕新龙,经理。被告:张某,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邹某与被告新绛县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标的额为340万元,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振民审 判 员 高文斌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瑞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