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1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毛传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传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467号原告:毛传永,男,1961年12月3日,汉族,江苏邳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廖寒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毛传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传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传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传永负担。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