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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光欣与陈展招、刘昭虹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274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昭虹,张光欣,陈展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昭虹,住广东省普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欣,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李小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展招,住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刘昭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5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刘昭虹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住址为广东省普宁市燎原镇光南村寨外口片37号,根据“原告就被告”之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的人员查询表显示,上诉人自2010年开始一直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骏业路锦绣花园西区水云居三座2梯1302房居住,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