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5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开义与杨康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义,杨康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1402号原告:陈开义,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被告:杨康冲,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原告陈开义诉被告杨康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开义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开义以与被告杨康冲双方经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夏宽人民陪审员 余正春人民陪审员 陈永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