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325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开义与杨康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义,杨康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1402号原告:陈开义,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被告:杨康冲,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原告陈开义诉被告杨康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开义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开义以与被告杨康冲双方经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夏宽人民陪审员  余正春人民陪审员  陈永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