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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民终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2

案件名称

古丽尼沙·奴素甫与罗发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某,罗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终1584号上诉人:古某,住尼勒克县。原审原告奴某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住尼勒克县。上诉人古某因奴某与罗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8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奴某在一审诉讼期间已经死亡,一审法院应当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参加诉讼,仍以已经死亡的奴某为当事人作出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二、除古某外,一审法院应通知奴某的其他权利义务承继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8民初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白 瑞 芳代理审判员 周 丽 萍代理审判员 祖丽皮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春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