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昌清、徐道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清,徐道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刘昌清,男,1950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道余,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道余银行存款余额27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茂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