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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张宗明与被执行人蔡浩、舒勤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明,蔡浩,舒勤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张宗明,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浩,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舒勤昆,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宗明与被执行人蔡浩、舒勤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浩、舒勤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