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文德胜诉王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胜,王景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5民初2199号原告文德胜,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住西充县。被告王景川,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住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肖金萍,女,系被告王景川之妻。原告文德胜诉被告王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德胜、被告王景川的委托代理人肖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德胜诉称:原、被告属朋友关系。2014年4月18日,被告以搞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在原告名下借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随后,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6月27日两次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当时口头约定,在同年底本息全部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景川在庭审中辩称:借款是事实,已经给付了部分利息。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景川向原告文德胜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文德胜处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此据,身份证号512929195805280019,借款人王景川。”2014年5月16日,被告王景川向原告文德胜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文德胜处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此据,身份证号512929195805280019,借款人王景川。”2014年6月27日,被告王景川向原告文德胜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文德胜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此据,身份证号512929195805280019,借款人王景川。”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尚未偿还。庭审中,原告文德胜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偿还借款。被告王景川在原告文德胜分三次借款合计400000元,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借条上未约定归还日期,视为不定期借贷,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文德胜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景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文德胜借款本金4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王景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治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