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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鹏、蒿平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高鹏,蒿平娥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562号原告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战武,该公司经理。被告高鹏。被告蒿平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鹏、蒿平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1元,原告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西安星辰鲜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