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6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眉县红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412815-2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工业园区太白酒厂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小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152465-0。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渭阳路***号。负责人杨红强,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9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5061.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