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蒋爱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1722号起诉人:蒋爱国。2016年10月8日,本院收到蒋爱国的起诉状。起诉人蒋爱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随州市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续建国结清钢管脚手架搭设工程款170800元,并承担滞纳金和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起诉人与随州市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续建国签订了钢管脚手架搭设合同,起诉人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拆除全部钢管脚手架。但随州市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续建国下欠工程款170800元至今未付。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是随州市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京山县文峰新都汇小区,虽然合同约定可由原告户籍地法院受理,但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蒋爱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严世雄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