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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高某某、商某某、崔某某妨害公务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高某某,商某某,崔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31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4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别名高二牛,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商某某,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4月17日因本案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商某某、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商某某、崔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20时许,公安临潼分局栎阳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李某及辅警赵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东街村东一组高某某家门口,守候抓捕涉嫌吸毒人员高某甲。当日20时30分许,高某甲从其家中出来,驾车准备外出时,民警张某某向高某甲表明警察身份后,与民警李某及辅警赵某某将高某甲控制。高某甲被民警控制后,拼命反抗并大喊。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甲之父)、商某某(高某甲之母)、董某某从高某某家中冲出,被告人崔某某从高某某家中持一把铁质折叠椅冲出。四人将民警张某某、李某及辅警赵某某拦住,并撕扯民警,欲强行将高某甲抢走。民警张某某多次告知四人其警察身份,要求对方配合警察执法。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用铁质折叠椅击打张某某背部,高某甲趁机逃跑。作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商某某、崔某某逃离现场,董某某被民警张某某、李某、辅警赵某某及其后赶来的栎阳派出所民警路某当场抓获。另查,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4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商某某、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督查结论、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商某某、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并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商某某在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予以相应的刑罚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商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