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韦德贤、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韦德贤,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23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39-1号组织机构代码:20091438-4。主要负责人:韦斌,该行行长。被告韦德贤,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被告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城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484078-2法定代表人:罗伟强。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被告韦德贤、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国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借贷关系的担保人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在本次借贷中涉嫌诈骗。2015年5月22日宜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覃江的贷款诈骗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在借贷关系中有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国芳书记员 林柯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