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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珊珊与陈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珊珊,陈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2民初955号原告罗珊珊。被告陈婧。原告罗珊珊诉被告陈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尹暹宾、审判员李敏、人民陪审员陈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原告借款2万元给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后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婧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陈婧向罗珊珊借款人民币2万元,借款期限为1月,并提供借条一份。当日,罗珊珊通过招商银行网银转账2万元给陈婧,后借款到期陈婧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流水、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罗珊珊与被告陈婧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出借人罗珊珊依约向借款人陈婧实际支付了借款2万元,陈婧在借款期限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婧偿还原告罗珊珊借款本金2万元。上列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900元,由被告陈婧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暹宾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