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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财保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庆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庆云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财保1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清裕,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澄江镇井冈山大道***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63********。解除保全申请人:彭爱招,女,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澄江镇井冈山大道***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63********。被申请人:曾庆云,男,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刘清裕、彭爱招诉被申请人曾宪慧、肖满招、曾庆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赣0826财保12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曾宪慧、肖满招、曾庆云价值1650000元的财产。刘清裕、彭爱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曾庆云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清裕、彭爱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曾庆云的冻结银行账户存款16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