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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庄秀云与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秀云,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庄秀云,1954年1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朝晖路182号国都发展大厦1幢6层A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67533。法定代表人周建高。庄秀云申请执行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877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7216.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杭劳人仲案字[2016]第1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秀云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40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