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9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泽奇与段亚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奇,段亚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9775号原告:郑泽奇,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荣,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亚静,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原告郑泽奇与被告段亚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泽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亚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08年10月19日、2009年3月6日各向原告借款80000元、50000元,共计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因被告仅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予还清,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郑泽奇捌万元整,在石家庄买房。2009年3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郑泽奇伍万元整。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之夫系朋友关系,被告以买房为由先后两次向其借款,原告均以现金形式将款项给付被告,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仅偿还借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还款,现被告仅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予还清,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未到庭,即放弃了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亚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泽奇借款十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六十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段亚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铮人民陪审员 冯 静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