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港泰数控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陈友科,陈斌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亮金,吴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财保88号申请人石亮金,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申请人吴稀萍,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申请人石亮金与被申请人吴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亮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稀萍所有的房屋,申请人石亮金向本院提供位于梁平县世纪佳苑房屋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亮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亮金对被申请人吴稀萍所有的房屋予以保全。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石亮金预交。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艾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