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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谢文婷与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2016民督4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文婷,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粤0103民督4号申请人:谢文婷,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广东省汕头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佘旭锦。申请人谢文婷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谢文婷称,申请人于2014年3月24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被申请人处任人力资源专员。自2016年1月起,被申请人一直未能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因此,截止2016年9月,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合计32112.78元,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32112.7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谢文婷32112.78元。申请费201元,由被申请人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