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甄志成、张春芳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甄志成,张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局长。被执行人甄志成,男,198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长乐镇。被执行人张春芳,女,1995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长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行审152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甄志成、张春芳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甄志成、张春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缴纳社会抚养费40560元。二、执行费50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甄志成、张春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甄志成、张春芳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4106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