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行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琳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333号起诉人陈琳,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琳诉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在2016年1月20日以邮政快递形式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事项:请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明确贵局哪条政策法规规定经租房业主拆迁所得面积=经租房产权面积-租房面积*系数),后确认此申请报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收到。至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仍未按《信访条例》及(国信发(2014)13号)规定履行其任何法定职责。申请事项的提出是因为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陈发容在他所做的台开信报字(2014)068号报告中运用这个(经租房业主拆迁所得面积=经租房产权面积-租房面积*系数)计算面积的公式来计算宫前巷20号的面积,而对此政策依据陈发容多次明确表示“所有的算法的依据都是按照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定政策法规而做,你们有任何不解找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问”。从2015年8月开始起诉人三次去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征收办询问此政策,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均口头认可了这种计算方法却不肯明示政策依据在哪,因此起诉人才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递交申请,恳请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制定的(经租房业主拆迁所得面积=经租房产权面积-租房面积*系数)政策法规明确并出示给起诉人。而在2016年8月起诉人再次去了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找了郑局长,郑局长交办给征收办范大云,但范大云再次扣押。现请求判令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中规定的职责,必须书面明确哪条政策法规规定了(经租房业主拆迁所得面积=经租房产权面积-租房面积*系数)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琳诉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求判令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职责,必须书面明确哪条政策法规规定(经租房业主拆迁所得面积=经租房产权面积-租房面积*系数),但其主张均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志诚审判员 林景云审判员 吴小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秋娜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