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陈仲景与游开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景,游开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陈仲景,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汪明敏,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游开潭,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仲景与被执行人游开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9日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游开潭在漳平市灵地中心学校的工资收入。另外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没有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大,无法在短时间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闽088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助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