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3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北华清双福工贸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德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增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华清双福工贸有限公司,随州市德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增明,吴争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清双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T2地块(升官渡汽车市场2楼19号)。法定代表人:刘应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德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292号。法定代表人:吴增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增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争友(曾用名吴增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湖北华清双福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德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增明、吴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华清双福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华清双福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华清双福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上诉人湖北华清双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飚审判员 易齐立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