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张树花与张彬、卢春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花,张彬,卢春彦,李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92号原告:张树花。被告:张彬。被告:卢春彦。被告:李世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花与被告张彬、卢春彦、李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彬、卢春彦、李世峰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7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彬、卢春彦、李世峰在银行存款冻结至人民币7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阴恒军提供担保的中国建设银行存单账号:01×××93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阴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