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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4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文丽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文丽,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文丽,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88766938K。法定代表人苏进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凤霞,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苏莹,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常文丽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89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常文丽所留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无法电话联系到上诉人、无人签收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视为传票已送达,故本院认定上诉人常文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文丽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89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常文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