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执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方方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方,康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3574号申请执行人张方方,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申请执行人康天元,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方方申请执行康天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16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康天元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1632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崔文生执行员 蔡丰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