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阙文、成都川西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阙文,成都川西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1794号申请执行人阙文,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社。被执行人成都川西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四街43号。组织机构代码:66759291-3。法定代表人简晓华。申请执行人阙文与被执行人成都川西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00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川西茶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阙文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00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勇审判员 徐勇审判员 曾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