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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关于尹啟和与李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啟和,李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54号申请执行人尹啟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正明,男,汉族。关于尹啟和与李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啟和借款本金人民币30800.00元,利息60984.0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正明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尹啟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正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91784.00元,案件受理费2094.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76.00元。经向房产、土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24执54号尹啟和与李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蔡永宏审判员  刘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正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