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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法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晓联与鲍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联,鲍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法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高晓联,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鲍过文,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伊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鲍过文在伊金霍洛旗土地收储中心车家渠的置换房屋,现案件已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鲍过文在伊金霍洛旗土地收储中心的车家渠置换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