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935号原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西路160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徐廷快。原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6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