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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8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陆长保与张汝凯、王少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长保,张汝凯,王少东,王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长保,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汝凯,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少东,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从华,男,1962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陆长保与张汝凯、王少东、王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汝凯、王少东、王从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