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8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陆长保与张汝凯、王少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长保,张汝凯,王少东,王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长保,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汝凯,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少东,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从华,男,1962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陆长保与张汝凯、王少东、王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汝凯、王少东、王从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