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漆俊蓉与漆会容、何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漆俊蓉,漆会容,何文东,邓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漆俊蓉,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漆会容,女,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东,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审被告:邓小林,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上诉人漆俊蓉因与被上诉人漆会容、何文东、原审被告邓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漆俊蓉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漆俊蓉、原审被告邓小林各自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上诉人漆俊蓉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露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