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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与枝江市福宜煤业有限公司、余荷官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枝江市福宜煤业有限公司,余荷官,余荷贵,郑启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4民初321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住所地宜昌市江南大道155号。主要负责人:李华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枝江市福宜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太保场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余荷官,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余荷官。被申请人:余荷贵。被申请人:郑启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枝江市福宜煤业有限公司、余荷官、余荷贵、郑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枝江市福宜煤业有限公司、余荷官、余荷贵、郑启发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枝江市福宜煤业有限公司、余荷官、余荷贵、郑启发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乾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