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成与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高成,无锡市××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阮基石、周岩,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唐勇,该××董事长。高成与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解除高成、第三人高成娟与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关于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180号海润枫景佳苑(运河福邸)7幢601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30320000649)。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高成预付购房款1068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180号海润枫景佳苑(运河福邸)7幢601室房屋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且存在他项抵押权,暂不宜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暂不宜处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