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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安仓与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仓,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张安仓,男,汉族,住本城区,居民。原系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振尧,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高新仲案字[2016]第2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安仓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51500元及经济补偿金61800元。本院在执行张安仓与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评估、拍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张安仓的申请已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待分配;申请执行人张安仓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高新仲案字[2016]第24号仲裁调解中张安仓申请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安仓发现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娟洁审判员  程学民审判员  田剑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