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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施贻彬与李剑云、杨芬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贻彬,李剑云,杨芬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160号原告:施贻彬,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李剑云,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杨芬薇,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施贻彬与被告李剑云、杨芬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施贻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贻彬撤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813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施贻彬负担。审 判 长  黄乐珍人民陪审员  陈胜存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