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施贻彬与李剑云、杨芬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贻彬,李剑云,杨芬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160号原告:施贻彬,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李剑云,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杨芬薇,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施贻彬与被告李剑云、杨芬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施贻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贻彬撤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813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施贻彬负担。审 判 长 黄乐珍人民陪审员 陈胜存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