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芬诉被告艾枫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芬,艾枫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694号原告李淑芬,女,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艾枫,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铁岭市中心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芬诉被告艾枫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芬撤回对被告艾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由原告李淑芬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