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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芬诉被告艾枫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芬,艾枫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694号原告李淑芬,女,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艾枫,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铁岭市中心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芬诉被告艾枫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芬撤回对被告艾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由原告李淑芬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