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执恢7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705-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