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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宝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邱县天华椿艺工艺品有限公司,霍邱皋新建材有限公司,张国勇,黄国红,李冬梅,黄国栋,王其红,曹德宝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6)皖1522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宝书,男,1966年7月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5月23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抓获,次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2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收到霍邱县人民检察院霍邱检公诉刑诉[2016]367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王宝书不在案,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霍邱县人民检察院霍邱检公诉刑诉[2016]36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