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汪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0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翟建民。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燕,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喻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