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梅玉仙与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716号原告梅玉仙与被告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088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玉仙于2016年0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除抵押财产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7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梅玉仙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