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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2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2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黄某丁、钟某、刘某、黄某丙、陈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情况如下:2015年8月,被告人朱某在其家中二楼的客厅,与张某、钟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冰毒由钟某提供。2015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朱某在其家中二楼的客厅,与刘某、黄某丙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冰毒由朱某提供。2015年9月19日(农历八月初七),被告人朱某与钟某、张某、黄某丁一起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黄宝村过节吃晚饭。之后,四人在朱某家中二楼的客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冰毒由钟某提供。2016年1月,陈某到被告人朱某家借住。期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朱某携带吸毒工具到陈某借住的房间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冰毒由陈某提供。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现场勘查材料、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的家中二楼客厅内,与吸毒人员张某、钟某一起吸食冰毒,冰毒由钟某提供。2015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朱某在其家中二楼的客厅,与刘某、黄某丙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冰毒由朱某提供。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朱某与钟某、张某、黄某丁一起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黄宝村过节吃晚饭。之后,四人在朱某家中二楼的客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冰毒由钟某提供。2016年1月,陈某到被告人朱某家借住。期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朱某携带吸毒工具到陈某借住的房间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冰毒由陈某提供。另查明,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朱某因吸食毒品被富川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5月4日,被告人朱某在贺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供述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黄某丁、钟某、陈某、蒋某、刘某、黄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朱某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朱某的辨认笔录、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兴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