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许辉走私普通货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许辉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45号罪犯黄许辉,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初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许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黄许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许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获得表扬;已缴交罚金6300元;该犯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盖章的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许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许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