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常州凌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常熟达涅利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凌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常熟达涅利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210号原告:常州凌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苑1号楼247室。法定代表人:吴蓓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中俊,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达涅利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兴港路19号。法定代表人:COIANIZLORIS。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凌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达涅利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凌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常州凌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凌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州凌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