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长荣与储成淼、宣城沁园保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荣,储成淼,宣城沁园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302号原告:刘长荣,男,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王路远,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成淼,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沁园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储成淼,该公司经理。原告刘长荣与被告储成淼、宣城沁园保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址不明,无法及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有斌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志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