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与苏茂龙、刘成芳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苏茂龙,刘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苏茂龙,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成芳,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立案执行苏茂龙、刘成芳诉讼费一案,被执行人苏茂龙、刘成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3)安民初字第39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诉讼费296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茂龙、刘成芳所有的存款346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